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淮安亿口同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从芹与被执行人淮安亿口同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2015)淮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淮安亿口同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亿口同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位偿还原告于从芹5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25万元,2015年7月31日前还25万元。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全额50万元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房屋、土地登记情况查询。被执行人位于淮阴区西安路西侧的土地被本院另案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电话追记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淮安亿口同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除被查封的土地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淮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