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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责任公司与某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丢失潍坊**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XXXX,出票日期为XX年X月X日,出票人潍坊**限公司,收款人潍坊**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XX元,汇票到期日为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到潍坊**支行办理了停止支付,后申请人又以该票据已查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潍坊市**责任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XX元,由申请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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