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肇庆市**有限公司与怀集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肇庆市**有限公司与怀集县**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怀集县**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有限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29747.86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怀集县**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肇庆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怀集县**限公司名下的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横洞工业园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怀字第号、0193号、0194号、0195号、0196号、0197号、0198号房地产以及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横洞工业区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怀国用(2011)第00504号]已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查封并拟处置。同时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怀集县**限公司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怀集县**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对上述的财产的参与分配。为此,本院已于2016年2月2日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转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由该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怀集县**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已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查封并拟处置。本案只有等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才能参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现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参与分配申请转交给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由该院依法处理,在此期间本案只能暂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粤1224执2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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