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武汉嘉**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蓝鼎(仙桃)置地**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蓝鼎(仙桃)置地**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29419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蓝鼎(仙桃)置地**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2941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保证人古主农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U栋11层3号商品房(武房权证硚字第2011000116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武汉嘉**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