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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公安消防大队与青岛金**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执行青岛金**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胶公(消)行罚决字(2015)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撤回对胶公(消)行罚决字(2015)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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