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为与被告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2011年至2015年向被告缴纳的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增值费和出租车经营权出让金为原告缴纳票据有效,依法确认基于上述所缴费用产生的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权利归原告所有。该案在审理中,本院对原告李**释明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告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诉讼费用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