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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莲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苏*莲以与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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