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海金**有限公司与马某某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民和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第三人马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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