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李*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李*作出的庆同交罚(2015)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作出的庆同交罚(2015)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续完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此案,准许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