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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山东鲁**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鲁**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宣告号码为3090005327268192,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出票人为山东威**限公司,收款人为威海**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分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鲁**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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