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洛**票号为3130005226064780承兑到期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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