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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与被告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孔*于2016年1月27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负担,余150元退还孔*。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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