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龙**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XX年X月X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不足60日的按60日公告期)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宣告上海龙**限公司的昌邑农村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XXXX,出票日期为XX年X月X日,出票人潍坊睿**有限公司,收款人潍坊百**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XX元,汇票到期日为XX年X月X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龙**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