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XXX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222052249,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付款人为天元**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市兰山区聚丰五金建材经营部,付款人开户银行为中行临沂朝阳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6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XXX有权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