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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某某某票据无效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XXX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222052249,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付款人为天元**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市兰山区聚丰五金建材经营部,付款人开户银行为中行临沂朝阳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6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XXX有权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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