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鄂潜江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获监狱3次表扬,2次记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因此,获得执行机关的3次表扬,2次记功。2015年11月10日,罪犯陈**缴纳罚金1万元。上述事实有湖**江监狱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其罚金10万元仅缴纳1万元,依法应当予以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九个月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