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苏州杰**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6年1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中信银**务中心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25502735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另记载:出票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安徽安**任公司,收款人**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5月27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7日,付款行中信银**务中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杰**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1600元,由申请人**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