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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08月28日作出(2007)惠刑初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邢*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以(2008)滨中刑一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5日经山东省**民法院以(2011)济刑执字第28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河**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山监狱提出,罪犯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3次,表扬6次,狱级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邢**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邢**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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