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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太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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