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检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为了排水泄洪,在没有取得合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挖沟机对位于林甸县长青林场南侧的林甸镇草原进行挖沟排水,后被告人徐某某又将在草原上挖排水沟取出的土方出售给大庆市**有限公司(简易:大风集团),2015年5月20日林甸县畜牧兽医局委托大庆市**责任公司测绘徐某某破坏草原面积共计98.57亩。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面积勘测说明、证人石**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取得合法审批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草原上挖沟排水,造成草原被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决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