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1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购买了大量”中华”、”玉溪”等各类品牌卷烟,通过QQ、微信等方式加价对外销售。自2015年4月6日起销售金额累计达9695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丁*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丁*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区间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购买了大量”中华”、”玉溪”等各类品牌卷烟,通过QQ、微信等方式加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6955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2015年7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丁*住处查获准备销售的部分香烟及苹果ipod一部、苹果5手机二部、电脑主机一部、记账本一本。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9695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丁*认罪、悔罪,宿州**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丁*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丁*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对查获的被告人丁*非法经营的卷烟及作案工具苹果ipod一部、苹果5手机二部、电脑主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已退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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