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张*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记功2次,表扬3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