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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石**担任记录。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明新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靖州县飞山乡某某村(现为飞**委会某某村、以下简称某某村)“某某山”山场(以下简称“某某山”)面积471.6亩,为80年代中期营造的人工杉木林,属某某村9组集体山场。2008年6月,某某村8组村民对“某某山”林权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某某村9组组长卿某甲和其堂弟卿某丁商妥并分别征得大部分村民同意,由卿某丁出面帮忙处理好“某某山”山场的纠纷,9组将“某某山”山场所有林木作为打官司找关系的费用由卿某丁、杨**全权处理,并签订了《关于经营管理某某山林木的协议》,但是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关于集体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300公顷以下的应当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报靖州县林业局审批。2008年7月18日,某某村8组撤诉。2008年7月24日,靖州县林业局为“某某山”山场办理了林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某某村9组的林权证。2009年12月18日,卿某丁将“某某山”山场林木以人民币33万元转让给杨**,并签订了《林木转让协议》。后杨**和吴某某、陈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吴某某、陈某某将“某某山”山场砍伐后按每方材500元付给杨**,吴某某、陈某某负责办理砍伐手续、缴纳税费、组织砍伐等,但均没有按规定办理流转审批手续。

卿*甲得知卿*丁将“某某山”山场以人民币30余万元转让出去并准备办证砍伐,认为卿*丁在打官司中没有花费这么多钱,组上的山场转让组上没有获利,集体利益受损,便于2010年8月10日要其子卿*乙提交了一份内容为山场有纠纷要求林业站不予批准砍伐的《关于请求制止毁林违法行为的申请报告》交到靖州县林业局。

2012年8月28日,吴某某、陈某某以某某村9组的名义到靖州**阳镇林业工作站办理对“某某山”山场采伐100亩林木的《林木采伐申请书》。靖州县**业工作站签署了同意呈报的意见。后吴某某、陈某某将申报材料交到靖州县林业局林*资源管理站。2012年9月11日,县林业局林调队进行规划设计,设计“某某山”第一块小班出材量283立方米。被告人刘*作为负责采伐计划管理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靖州县林业局林*资源管理站副站长,明知该山场发生了流转但没有变更林权登记、申请采伐人不是林权所有者,却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变更和纠正。同时被告人刘*明知该山场没有被列入2012年度靖州**委会林木主伐计划,违反《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通知》、《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量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靖州县林木采伐主伐计划分配操作规程》文件规定的木材指标申报审批制度,从其它造林户获得的造林奖励计划中调拨了283立方米奖励计划到“某某山”伐区。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刘*给“某某山”伐区核发了编号为431229120927015的共8.54公顷,商品材426立方米(出材量为283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吴某某、陈某某领取采伐许可证后组织民工进行了砍伐。

2012年10月15日,卿*甲见砍伐工人开始到“某某山”山场砍伐,便要卿*乙先后到县林业局、县政府上访并提交了一份《关于请求制止毁林违法行为的申请报告》。**业局分管的副局长和县政府分管的副县长均作了在纠纷没有解决前不能下发采伐许可证的批示。2012年10月24日,飞**委会组织某某村9组大部分村民和杨**、陈某某等就纠纷进行调解,除卿*甲等3户退出调解,其余的村民与杨**等达成协议。

2012年11月8日,陈某某、吴某某再次到靖州县**业工作站办理“某某山”采伐200亩的申请手续,在情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渠阳镇林业工作站签署了同意呈报的意见。2012年11月19日,卿某甲以某某村9组之名在报纸《新七天》第15版挂失了“某某山”林权证。2012年11月26日,卿某甲登陆《红网》发表了“靖州某某山砍伐是老百姓得利还是官商创收”网帖,指出“某某山”纠纷没有解决,不能下发林木采伐证。靖州县林业局于2012年11月28日进行了回复。同时,2012年11月25日,靖州县林业局林调队对陈某某、吴某某第二次申请的“某某山”砍伐山场进行规划设计。林业局副局长秦某某得知该事后告诉被告人刘*,要依法办证。但是被告人刘*同样在没有纠正申请人主体不符,没有要求完善林木流转手续,变更权属登记,在纠纷没有调解好的的情况下,再一次违反木材指标申报审批制度,从其它造林户获得的造林奖励计划中调拨了469立方米奖励计划到“某某山”伐区。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刘*给“某某山”伐区核发了编号431229000000121206005的共8公顷,商品材837立方米(出材量为569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杨*领回林业站后发放给了吴某某、陈某某。后某某村9组部分村民先后到省纪委、县政府、县纪委、县林业局、渠**业站、飞山乡政府反映“某某山”有纠纷,对林业部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提出异议。

后经鉴定,该山场已被砍伐11.9公顷,其中商品材蓄积1350.6立方米,材积为929立方米。

2013年5月7日,被告人刘*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任职证明文件、户籍证明、控告信、报告、“关于请求制止毁林违法行为的申请报告”、信访交办函、“关于对靖州县林业局有关问题的书面整改意见”、“关于经营管理某某山林木的协议”、“林木转让协议”、收条、“协议书”、“某某9组某某山林权转让纠纷调解会议记录”、“飞**委会某某村9组关于某某山协议补偿表、怀化红网“靖州某某山林木砍伐是老百姓得利还是官商创收?”贴、“关于飞**委会某某村某某山林木采伐的情况说明”、湘靖林证字(2008)第430500911500号林权证及林木、林地权属范畴图、林木采伐申请书、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伐区林木调查检尺登记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守法押金)、采伐山场管理台账、杨*的情况说明、2012年度林业工作目标责任制、2010、2011、2013年林业站工作目标责任制、靖编办(2002)12号靖州县乡镇(管委会)林业工作站机构编制方案,《靖州县林业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第一批木材主伐计划和兑现种苗补助费的通知》(靖**发(2012)13号)、《靖州县林业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靖**发(2012)20号)、《靖州县林业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第二批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靖**发(2012)35号)、2012年度飞**委会林木主伐计划安排表、靖州县林木采伐主伐计划分批操作规程、《靖州县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林*管理的通知》(靖**发(2010)50号)、《靖州县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申请材料审核的通知》(靖**发(2010)54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量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怀**(2011)111号)、《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通知》(湘**(2011)109号);

2、证人刘某某、某某某、卿某甲、卿**、杨*某、卿**、冯**、冯**、丁*甲、丁*乙、丁*丙、李**、李*乙、卿某丁、杨**、杨**、吴某某、陈某某、谢某某、胡*、石某某、秦某某、杨*、潘某某、杨*、谭某某、谢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刑事照片及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852立方米,致使森林被砍伐11.9公顷,其中商品材蓄积1350.6立方米,材积为929立方米,系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无出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林政站负责审核采伐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发证条件,其本人负责采伐计划的审核。“某某山”采伐证是木材老板吴某某、陈某某以某某9组的名义申请的。知道“某某山”有纠纷。明知采伐申请人没有走采伐计划申报程序,两次擅自调拨造林奖励计划700余方到该山场。明知申请人主体不符、林权发生流转没有经林业部门审批也没有变更登记,在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况下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本人没有认真执行上级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某某山”发证是错误的等事实。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某知道申请人主体不符,该山场发生了流转没有变更登记,知道林木流转要先变更登记才能申请采伐证,知道“某某山”有纠纷,但是认为是经济纠纷,知道某某9组一直在上访。林业局石顺志要其纠纷没有解决好之前不能办理采伐证。刘某某和杨*组织了木材老板和九组村民调解,卿*甲中途退出调解。刘某某在两份采伐申请书上签署了同意呈报的意见,林政站核发了800余立方米的采伐证。渠阳林业站没有按林业局要求开展林木流转情况摸底工作。“某某山”已被砍伐,其本人没有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正确履行职责,是按习惯做法审核的采伐证申请。林业站负责审核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合法等事实。

3、证人某某某的证言,证明采伐申请书由他审核后站长再审核。“某某山”有纠纷,木材老板以某某9组的名义申请采伐,按规定申请人必须是林权证登记的所有人,林木流转后要先变更登记才能提出申请采伐。“某某山”的流转没有办理过流转手续也没有办理过变更登记,其和站长都同意了采伐申请。林业站一直都没有按林业局要求开展林木流转摸底和林权变更登记管理的工作。“某某山”的发证工作违反了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按习惯做法发证是错误的等事实。

4、证人卿*甲、卿**、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某某9组和*某丁之间为“某某山”林木发生了纠纷。将林木转让给卿*丁、林业站组织协调签订补偿协议之前都没有召开过小组会议,协议是在卿*丁等人逼迫要钱的情况下和部分村民签的。卿*甲多次到林业站找过刘某某反映“某某山”有纠纷的事,2011年年底,卿**交了一份要求林业站不准发采伐证的报告给刘某某,2012年8月和杨某某一起交了一份要求制止毁林的报告给刘某某。2012年11月,登陆红网发帖质疑“某某山”发证的合法性,储**也向刘某某反应过“某某山”纠纷的问题。林业站发采伐证给木材老板没有经过卿*甲同意,某某9组也没有群众参与申请采伐。纠纷现在还没有解决好等事实。

5、证人卿某丙、冯**、冯**、丁*甲、丁*乙、丁*丙的证言,证明“某某山”400余亩林木作为打官司费用抵给了卿某丁,签订协议是因为没有钱付被逼的没办法,该协议没有召开小组会议讨论。某某村9组和卿某丁为“某某山”发生了纠纷,某某村9组多次到林业站、飞山乡政府反映问题,刘某某组织了调解,目前纠纷还没有解决好,“某某山”已经被木材老板陈某某等砍了一部分等事实。

6、证人李**、李*乙的证言,证明“某某山”现在的经营者是陈某某,已经被砍伐了部分林木。

7、证人卿某丁、杨**的证言,证明“某某山”作为某某村9组与某某村8组打官司的费用抵给了卿某丁、杨**,后卿某丁以33万元将“某某山”卖给了杨**,没有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

8、证人杨**的证言,证明花33万元从卿*丁手上买了“某某山”,后将“某某山”转让给了吴某某和陈某某。

9、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明从杨**手上买了“某某山”的木材,办了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用了800余方采伐计划,吴某某、陈某某两人一起去办理的。为“某某山”纠纷的事参加了调解等事实。

10、证人谢某某、胡*、石某某、秦某某、杨*、潘某某的证言,证明“某某山”发生了纠纷,申请采伐的人必须是林权证登记的所有人,流转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审批和变更登记不能核发采伐证。有纠纷的山场不能发采伐证。某某山的采伐证发放存在主体不符,没有变更登记、流转未经审批,有纠纷的问题,按规定不能发。采伐计划不能买卖和串用。

11、证人杨*的证言,证明县领导在“某某山”问题上做了批示,组织村民和木材老板进行了调解,领导要求林业站把问题解决好才能动材等事实。

1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横江桥林业站没有关于谢某某的266方奖励计划给他人使用记载。

1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吴某某和陈某某要其拿200余方奖励计划给他们使用,他同意了。但是没有办理过转让奖励计划的手续。

14、控告信、“关于请求制止毁林违法行为的申请报告”、信访交办函、关于对靖州县林业局有关问题的书面整改意见、“关于经营管理“某某山”林木的协议”、“林木转让协议”、收条及飞**委会提供的“协议书”、“某某9组“某某山”林权转让纠纷调解会议记录”、“飞**委会某某村9组关于“某某山”协议补偿表”,证明卿*甲到省纪委、县政府、林业局、林业站反映“某某山”有纠纷要求不予批准砍伐,并提交过书面报告,最早时间是2010年8月16日,县林业局、县政府批示时间是2012年10月15日,石某某和粟*来做出了批示,石某某要求纠纷未解决好之前不能发采伐证;2007年12月26日9组将该山场分到13户;某某山发生了两次流转:2008年6月18日由卿*丁、杨**经营管理,2009年12月18日又转给杨*乙,价为33万元;2012年10月24日,刘某某组织大部分村民和木材老板进行了调解。调解后部分村民和杨*乙达成协议每户补充4000元,部分村民领了补偿款,卿*甲等几户没有签协议领钱。

15、怀化红网网贴“靖州“某某山”林木砍伐是老百姓得利还是官商创收?”一贴及靖州县林业局渠阳镇林业工作站“关于飞山管委会某某村某某山林木采伐的情况说明”,证明了2012年11月26日群众在红网发帖对发放采伐证合法性提出质疑,林业局于28日作出了回复。

16、2012年11月19日《新七天》总第1016期第15版刊登的“挂失声明”,证明了2012年11月19日,某某9组将“某某山”的林权证(湘靖林证字(2008)第430500911500号)进行了遗失的挂失声明。

17、湘靖林证字(2008)第430500911500号林权证及林木、林地权属范畴图,证明“某某山”的林地所有、使有权利人是某某村9组,面积为471.6亩,办证时间是2008年7月24日等事实。

18、靖州县林业局提取的林木采伐申请书、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伐区林木调查检尺登记表、林木采伐许可证各二份,证明第一份申请为2012年8月28日,申请人写了某某村9组,面积是100亩,某某某签了“该林权证无纠纷、无重复登记、登记无差错、无抵押登记”、刘*某写“同意上报”时间是同一天;2012年9月11日调查设计;2012年9月27日发证(编号431229120927015,采字20112提第0927015号),共8.54公顷,商品材426方(出材量283方),期限二个月,权属性质集体,发证人为刘*;第二份申请为2012年10月2日,申请人一栏空白,面积200亩,某某某签了“该林权证无纠纷、无重复登记、登记无差错、无抵押登记”、刘*某写“同意上报”,时间是2012年11月8日;2012年11月25日调查设计;2012年12月6日发证,共8公顷,商品材837方(出材量569方),期限二个月,权属性质集体,发证人为刘*。

19、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守法押金)、渠阳林业站出具的采伐山场管理台账、杨*的领取飞山某某村“某某山”采伐许可证情况说明,证明渠阳林业站发放了两份采伐证,采伐证已领走,陈某某也交纳了采伐守法押金。

20、靖州县林业局出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证明林业局林*资源管理站审核采伐计划.

21、2012年度林业工作目标责任制、2010、2011、2013年林业站工作目标责任制、靖编办(2002)12号靖州县乡镇(管委会)林业工作站机构编制方案等,证明县林业局要求林政站规范下达生产计划、按规定审批计划、规范办理采伐证。林权流转摸底、林权变更登记是林业局的一项日常工作。

22、靖州县林业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第一批木材主伐计划和兑现种苗补助费的通知(靖**发(2012)13号)、靖州县林业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靖**发(2012)20号)、靖州县林业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第二批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靖**发(2012)35号)、2012年度飞**委会林木主伐计划安排表等,证明陈某某、吴某某没有通过申报程序申请并获得木材主伐计划,“某某山”伐区没有进入2012年度主伐计划安排的事实。

23、靖州县林木采伐主伐计划分批操作规程、靖州县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林*管理的通知(靖林*发(2010)50号)、靖州县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申请材料审核的通知(靖林*发(2010)54号),证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我县林业局规定采伐申请人必须是林木所有权人,林*站应当认真审核采伐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采伐证。

2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量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1)111号)、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通知(湘**(2011)109号),证明林木采伐要进村入户,要获得采伐计划必须经过自下而上的采伐申报、公示和审批程序,并落实到山场,采伐计划禁止买卖。申请采伐计划必须在上一年度实名申请。

25、靖州县林业局出具的任职证明文件、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林业局林*资源管理站副站长及被告人刘*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26、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7、鉴定意见、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某某山”被砍伐面积11.9公顷,商品材蓄积1350.6立方米,材积为929立方米。

28、采伐山场刑事照片,证明“某某山”山场树被砍伐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身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采伐计划的管理和审核、批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知道申请采伐人不是林权所有人、该山场林木存在纠纷以及明知“某某山”没有被列入2012年度飞**委会林木主伐计划安排表的情况下,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852立方米,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考虑到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尚有其他因素,故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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