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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王*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嫩江县**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另案处理)指使韩某某(另案处理)编造虚假材料,申报嫩江县**料有限公司2010年和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在组织申报过程中,时任黑龙江省嫩江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陈某某和时任黑龙江省嫩江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规划投资股股长的被告人王*,二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对嫩江县**料有限公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即行文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致使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108万元被骗取。案发后,108万元奖励资金被依法收缴。

被告人陈某某、王*于2015年9月22日被传唤到检察机关,次日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王*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某、王*的供述,证人张某某、韩某某、邬某某、田某某、李**、邢某某、孙*、郭某某、韩**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干部任免登记表,嫩江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关于陈某某、王*任职及提职情况说明,**务院、中华**财政部、黑**财政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申报材料、验收材料,国**政部和黑**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明细表、凭证、资金结算票据,嫩江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奖励资金转账票据,嫩江县**料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2008年应付款帐,嫩江**有限公司2012年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它应收账,嫩江县**料有限公司缴税凭证、电费凭证、用电历史记录、税收缴款书,嫩**商局企业登记档案,嫩江县代码办相关文件,2010年酒精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参与组织上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对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即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将他人编造虚假的材料予以上报,使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条件的企业获得国家奖励资金108万元,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王*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骗赃款已全部缴回,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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