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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6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19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高刑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北京**人民法院对曹**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以(2009)高刑执字第6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北京**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高刑执字第6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北京**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14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及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执行机关司**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司**城监狱警官张**、党**出庭提请减刑。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曹**,证人宋*、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司**城监狱提出,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局嘉奖奖励1次,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驻司法**检察室同意对罪犯曹**提请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北**监狱于2013年1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2月获局嘉奖奖励1次。在司**城监狱于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2015年7月共获表扬7次,2014年12月获单项表扬1次。曹**于2015年7月14日缴纳了犯罪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三千四百三十六元七角。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案款收据、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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