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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5)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当班,是贵**里监狱六监区生活区白班直管干警。根据监区规定,中午13时许,六监区生活区以打铃方式,将留置在监区内的罪犯集中到监区二楼大厅学习。协管罪犯信息员钟某某对留置罪犯清点后已把留置人数填写在监区公示牌上。吴某某未按规定履行对留置罪犯再次清点职责,致使罪犯秦*在打铃前躲藏在同监室罪犯杨某某的床下躲避清点。之后,秦*从床下爬出进入监室监控盲区,在监室右侧最里面的高低床上铺床头,用床单布条自缢。16时48分,罪犯吴某某从二楼学习大厅返回监室时,发现秦*自缢,随即呼叫并按响报警器,随后赶到的监狱民警将秦*送往监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证人王*、沈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龙某某、蒋某某、刘某某、文某某、代某某、胥某某的证言;吴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及户籍证明、六监区干警责任细化表、报告登记表、监内留置罪犯联**清点表、六监区出具的情况说明、监狱民警值班规定及相关文件、凯**医院病历、秦某死亡报告及死亡证明、事故调查报告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资料;尸体检验鉴定文书;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是监狱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负有监管罪犯的法定职责,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监管对象躲避清点,在监管场所自缢死亡,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吴某某虽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监管对象在监室自缢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但这一结果是多因作用的结果,一是吴某某不认真履行再次清点职责,致使秦*躲避清点的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二是监狱自身警力不足,监区未严格执行一岗双人监管制度;三是监狱硬件建设有缺陷,对监室的视频监控不完全到位,存在监控盲区;四是秦*在自缢前没有表露出任何异常,导致管理人员不能判断秦*有自缢倾向而采取防患措施;五是秦*生前自身追求死亡的心态而故意躲避清点。综合这些因素,本院认为吴某某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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