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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俊玲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一案

审理经过

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8日至7月10日间,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那英屯黄xx、韦xx、韦xx分别向兰木林业站申请采伐该屯落夫坡的杉木林,接到申请书后,时任兰木乡林业站负责人的被告人韩**跟着购买黄xx、韦xx、韦xx木材的老**xx到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那英屯黄xx2林班33小班、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那英屯韦xx2林33小班、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那英屯韦xx2林班13小班的林地分别进行实地调查、勾图,随后制作采伐设计说明书,填写皆伐调查设计表,将一般用材林设计为工业原材料林,并将砍伐林龄写为20年和22年,之后在黄xx、韦xx、韦xx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交给木材老**xx,由韦xx将该申请表交到东兰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韦xx办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即组织民工进行砍伐,导致只有22年树龄的一般用材区的杉木被砍伐,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63立方米,出材量为11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东兰县**会办公室所发的编制证,东兰**林业站于2005年11月填报的在职干部情况调查核实登记表,东兰县兰木林业站、武篆林业站事业位干部职工花名册,东兰**政办公室的证明,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兰政办发[2007]122号东兰县人民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商品木材生产补充计划的通知,河池市林业局文件河林复[2006]26号《关于同意实施东兰县集体林区工业原料林规划认定报告的批复》及东兰县工业原料林规划认定调查表,东兰县林业局发放的(2007)兰林工采字第060号、第061号、第063号三张林木采伐许可证,东兰**服务公司技术鉴定证明,韦x、韦x的证明,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提取笔录及照片,证人韦xx、韦xx、黄xx、黄xx、韦xx、黄xx、韦xx、黄xx、韦xx、梁xx、韦xx、黄x的证言,被告人韩**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身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的杉木主伐年龄都未到26年,为了能使其办到采伐许可证,将一般用材林的杉木当做工业原料林木来设计,违反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导致林木被滥伐立木蓄积量为163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韩**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须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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