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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方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在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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