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方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在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徐**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王**与高**、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颜胜民诉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张得付、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程向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柯**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