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颜**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颜**经本院通知后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胜民应当预交而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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