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赵**、马大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赵**、马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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