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赵**、马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陈*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于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卫南方与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孙**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潍坊华**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湖北精**限公司、咸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潍坊福**有限公司与臧**、臧金文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