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精**公司、巨**司、银华工厂、黄**、黄**、黄**、陈**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4日作出的(2012)鄂**初字第02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刘**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鄂**申字第4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再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精华纺**司在本案再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申请人精华纺织公司撤回对再审申请人刘**、被申请人巨**司、银华工厂、黄**、黄**、黄**、陈**的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2)鄂**初字第02929号民事调解书。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申请人精华纺织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