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潍坊福润元通汽车**公司与被告臧**、臧**、诸城市**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应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韩**与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赵**、马大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孙**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师爱花、师天斗等与韩**、韩荷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梧州市**有限公司与广西梧**料有限公司、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冀州市支行与牛文来、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田东县支行与麻文统、麻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兴化**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曹*、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