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供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陈*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于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卫南方与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师爱花、师天斗等与韩**、韩荷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孙**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潍坊华**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湖北精**限公司、咸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潍坊福**有限公司与臧**、臧金文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