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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供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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