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梧州市**有限公司与广西梧**料有限公司、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梧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料有限公司、吴**、潘*、姚**、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梧州市**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仍不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