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梧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料有限公司、吴**、潘*、姚**、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梧州市**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仍不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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