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冀州市支行与被告牛*来、冯**、张**、董**、孙**、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冀州市支行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共计772元,由被告牛*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