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冀州市支行与牛文来、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冀州市支行与被告牛*来、冯**、张**、董**、孙**、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冀州市支行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共计772元,由被告牛*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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