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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西峡**有限公司与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西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庞**、人民陪审员马**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西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王某某生前在2012年9月10日,以运输业为由,在原告下属单位五里桥信用社申请贷款14万元,由本人房屋作抵押担保,期限12个月,于2013年9月10日到期。借款人在2013年5月30日归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现下欠10万元及利息未还,由于在2013年6月以后借款人突然患病死亡,借款到期后,经客户经理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回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西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被告董**地址信息不完整,一直找不到被告董**,并且原告河南西峡**有限公司不愿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河南西峡**有限公司提供被告董**信息不完整,无法找到被告董**并且不愿意公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西峡**有限公司对被告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回原告河南西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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