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天津市**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道34号103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天津市**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道34号103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为2年(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8年1月26日),该房屋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毁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