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固**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陕西庆**限公司、陕西庆**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夏固**款有限公司经通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西峡**有限公司与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钦州分行与程**、钦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份有限公司与江**、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固**款有限公司与马**、陕西庆**限公司、陕西庆**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瓮安县**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瓮安县**乐有限公司、姚**、姚**、雷德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瓮安县**份有限公司诉周**、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瓮安县**限责任公司诉商正*、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永兴支行与何**及湖南**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庆新**有限公司与尹**、吴**、安徽芜**有限公司、芜湖市**责任公司、芜湖市**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技有限公司、吴**、尹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