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固**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陕西庆**限公司、陕西庆**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夏固**款有限公司经通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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