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王**、安徽**限公司、章**、吴*、枞阳县**料有限公司、李**、方汪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庆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黄**、王**、安徽**限公司、章**、吴*、枞阳县**料有限公司、李**、方**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