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如皋市**有限公司与如皋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如皋市**有限公司与如皋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如**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如**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32304.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590元,执行费1772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先由执行员刘*执行,后转执行员司**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如皋市**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部房产(查封期限3年、轮候查封),待后处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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