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福建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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