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与被执行人山东日**限公司、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由东**裁委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东仲调字第421号调解书。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东**裁委(2015)东仲调字第421号调解书由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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