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新**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吴**、安徽芜**有限公司、芜湖市**责任公司、芜湖市**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技有限公司、吴**、尹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庆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尹**、吴**、安徽芜**有限公司、芜湖市**责任公司、芜湖市**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技有限公司、吴**、尹*银行账户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