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钦州分行与程**、钦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钦州分行与被告程**、钦州**有限公司、钦州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钦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钦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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