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胶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高绪教、管**、周**、青岛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9)胶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141983.0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胶**民法院作出的(2009)胶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