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反则、王**、余孝则、余孝兵、余**、余*果诉被告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反则、王**、余孝则、余孝兵、余**、余*果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反则、王**、余孝则、余孝兵、余**、余俊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反则、王**、余孝则、余孝兵、余**、余俊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