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泰和县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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