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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与被告邱跃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邱跃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以已与被告邱*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为26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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