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邱跃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以已与被告邱*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为26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孙**、姜**、朱**、姜**、姜**与杨*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张**、蒋**与刘**、陶**、房*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宿国盛诉被告基*海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苗**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王*、王**诉被告曹**、许**、王*、曹**、曹**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崔**、张*与刘**、孙**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张**、张**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周**为与被上诉人张**、丁**,原审被告李**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赵**为与被上诉人薛**、张**,原审被告孙**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陶**、房*为与于世*、张**、蒋**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