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株式会社瓦科姆诉汉王**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株式会社瓦**诉被告汉王**限公司(简称汉**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08年4月14日,原告株式会社瓦**以已与被告汉**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汉**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瓦**撤回对被告汉王**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瓦**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