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紫金财**江中心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已于2014年5月22日通知原告上海**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上海**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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